关于“六安叶集化工园区新材料创新试验基地(中试基地)EPC项目”的答疑澄清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六安叶集化工园区新材料创新试验基地(中试基地)EPC项目(招标编号:E************)相关疑问回复如下:
1、招标公告十一、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1、投标人资格:投标人须具有以下(1)、(2)要求。(1)设计资质要求: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②具有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化工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③具有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2)施工资质要求:须具备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咨询:牵头方具备设计甲级资质和石油化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成员方具备建筑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组成联合体投标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回复:符合要求,但需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联合体协议书中明确各单位分工。
2、一、提问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就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十一条关于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第4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2联合体投标人成员数量限制条款提出书面澄清请求:申请将联合体成员上限由2家调整为3家,具体依据如下:二、法律依据与合理性说明资质合规性要求: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第五条,EPC项目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我司现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但招标文件要求的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需通过联合体补充。依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联合体应具备与项目相匹配的资质能力。增加1家化工专业单位可确保资质完整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技术分工必要性:参照《化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标准》第4.2条,中试基地需工艺、土建、机电多专业协同。3家联合体分工可优化为:联合体A(设计):负责工艺设计;联合体B(我司):负责土建工程;联合体C(化工施工):负责设备安装。此分工模式符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第6.2.3条风险分担原则。公平竞争考量:当前限制导致具备技术优势但资质单一的企业无法参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的规定。同类项目参考:安徽省2024年公示的3个化工类EPC项目中,均采用3家联合体模式。三、修改建议:条款调整建议将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十一条关于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第4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2联合体投标人成员数量限制条款修改为:联合体成员不超过3家。
回复:本项目为化工类中试基地EPC项目,涉及工艺设计、设备集成、土建安装等多专业高度协同,对联合体内部统筹管理、责任界面划分、实施效率提出较高要求。联合体成员过多,易导致责任边界不清、协调成本上升、决策效率下降,不利于项目高质量推进。两家单位组成联合体可以覆盖项目所需专业能力,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综上所述,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3、1、控制室、综合楼、门卫外墙防水是否按照防水通规中的一级考虑,即外墙面需要设置1层防水层?2、门卫的外门是否按照铝合金门来设计?(本项目中其他单体均采用铝合金外门)3******消防的初设图纸;4、本项目不含与车间工艺相关的工艺、设备、管道、仪表、自控、动力配电等设计?5、本项目是否有爆炸荷载分析报告?6、本项目初步设计中,部分单体基础采用混凝土灌注桩基础。在场地允许时,是否可以采用预应力管桩基础?
回复:(1)按照一级需两道防水(1道防水砂浆+1道防水涂料或其他防水材料);(2)一般可按铝合金门来设计,具体按照节能计算来定;(3******消防及给排水平面布置图(PED-WS-******-01/02);(4)因车间具体工艺未确定,因此不含与车间工艺相关的工艺、设备、管道、仪表、自控、动力配电等设计(公辅工程如压缩空气、仪表空气、氮气等除外,具体见初步设计);(5)无爆炸荷载分析报告;(6)不允许采用预应力管桩基础。
注:此答疑澄清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答疑澄清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执行本答疑澄清,其他执行招标文件。
******委员会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7日
澄清与修改文件信息